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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处关于组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5年度中新(加坡)、中泰(国)和中南(非)青年科研人员交流计划项目申报的通知
2025年02月17日 15:22     (点击数:)

学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5年度中新(加坡)、中泰(国)和中南(非)青年科研人员交流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科外〔202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转发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5年度中新(加坡)、中泰(国)和中南(非)青年科研人员交流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桂科发〔202555号)通知,现将申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工作流程

(一)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鼓励有能力的女性科研人员申报和承担项目。

(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评审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ervice.most.gov.cn)填写并一次性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

2.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申报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申报资格要求

(一)本批次指南的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或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单位(附件1)。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421日前,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条件,具有良好的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不得申报项目。

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港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港澳申报人员应爱国爱港、爱国爱澳。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含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三)本批次指南项目属于“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人员交流类项目,不计入项目负责人申请和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项目总数限项范围(不进行项目负责人限项联合审查),但项目负责人申请和在研的同一国别的人员交流类项目合计不得超过1项。

(四)参与本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批次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本批次项目。

(五)项目申报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六)项目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我国及各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凡开展须事先审查报批的合作活动,例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或种质资源等,项目申报单位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所有必需的手续完备后,项目才可正式立项。

(七)项目具体的申报要求详见附件2

三、具体申报方式和时间要求

请意向申报的教师按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填报。项目专业化管理机构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具体流程如下:

1. 意向申报教师,请联系科技处创建个人用户账号;

2. 教师根据指南,提供项目名称给科技处设立项目;

3.教师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ervice.most.gov.cn)填报项目(课题)信息;

4.教师填报完系统相关信息后,请于2025325日前通过OA上报相关请示,并按要求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传相关材料后提交。

四、联系方式

(一)学校科技处,联系方式:李老师,3260050;

(二)自治区科技厅,联系方式:张夏,0771—2633079;叶薇,0771—2618480;

(三)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业务咨询电话及邮箱:010—58881083zfj@nrscc.gov.cn(请以邮箱为主);

(四)技术咨询电话及邮箱:010—58882999(中继线),program@istic.ac.cn


附件:1.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单位名单

2.“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5年度中新(加坡)、中泰(国)和中南(非)青年科研人员交流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科技处

2025217


附件【2.“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5年度中新(加坡)、中泰(国)和中南(非)青年科研人员交流计划项目申报指南.pdf已下载
附件【1. 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单位名单.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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