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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处关于在科研活动中规范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及技术的诚信提醒
2025年02月24日 08:58     (点击数:)

学校各有关单位:

    以信息技术、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技术快速发展,为负责任研究带来了新机遇,推动科学研究范式发生深刻变革,同时也可能在研究数据处理、研究成果形成、署名与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引发新问题。根据科技部监督司《负责任研究行为规范指引(2023)》等相关文件精神,科技处对我校科技人员和学生提醒如下:

1.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保密、经费使用、资源和数据共享、知识产权归属等规定。在选择人工智能技术时,应使用经国家备案登记的服务工具,依规合理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研究实施。

2.不得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直接生成申报材料。在申报材料撰写时,如使用了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对内容负责,并全面如实声明使用情况。

 3.在选题调研、文献检索、资料整理时,可借助人工智能技术跟踪研究动态,收集整理参考文献,并对人工智能生成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进行辨识;反对使用未经核实的由人工智能生成的调研报告、选题建议、文献综述等。

 4.在数据收集和使用时,如使用了由人工智能生成的模拟仿真数据、测试数据等,或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对原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应全面如实声明使用情况;反对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由人工智能生成的申报材料。

5.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特别是涉及事实和观点等关键内容的,应明确标注并说明其生成过程,确保真实准确和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对其他作者已标注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一般不应作为原始文献引用,确需引用的应加以说明。

 6.在音视频和图表制作时,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完成,应对生成内容进行标识,并全面如实声明使用情况;反对直接使用人工智能直接生成音视频和图表。

7.不得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由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参考文献。

8.生成式人工智能不得列为成果共同完成人。应在研究方法或附录等相关位置披露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主要方式和细节。

9.出版科研成果时,应披露是否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说明具体的软件名称、版本和使用时间,并对涉及事实和观点引证的辅助生成内容作出具体标注。

10.在评议活动中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事先征得评议活动组织者同意,操作中应防止泄漏评议内容,如发生信息泄漏应及时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科技处

2025224



关联文件:

1.负责任研究行为规范指引(2023

2.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科研活动中规范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诚信提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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